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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电价开始执行新标准

时间:2008-7-11 15:42:30 来源:鞍山日报 点击: 今日评论:0条
居民生活用电、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不调整 ,超市、酒店、个休经营户电价降至0.83元
 

  本报讯(王玲 记者 侯冰冰)昨日,记者从市供电公司获悉,鞍山地区电价调整已经于7月1日抄见电量起开始执行,同时,商业用电由原来每千瓦时0.872元降至0.83元,一些大型超市、酒店、个休经营商业网点等都在此次电价调整中受益。

  据介绍,6月29日,国家发改委下发《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》,对东北地区提高电价等事宜做了详尽安排。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电力公司迅速采取行动。结合地区具体实际,辽宁地区销售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.50分钱,但调价不涉及居民生活用电、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,重点涉及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。

  另外,随着电价调整,国家发改委对辽宁地区电价类别也重新做了规定,原来,辽宁地区有7个用电类别,分别为居民生活用电、大工业用电、农业生产用电、非居民照明用电、非工业用电、普通工业用电、商业用电,此次将非居民照明、非工业及普通工业、商业用电合并为“一般工商业及其他”电价类别,调整后,辽宁地区只存在4个用电类别。

[责任编辑:小东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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