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评选2006—2007年度年度省市级精神文明
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
各县(市)区文明委,市直各部委办局,中省直各单位:
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,充分展示近两年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成果,进一步提高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,努力完成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任务,按照辽文明委发[2007]8号文件精神,依据«鞍山市评选表彰文明社区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暂行办法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文明单位的规定,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2006—2007年度鞍山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种类和数量
(一)、省级先进单位
本届省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,由市文明办代为考核,报省文明委审批后,由省委、省政府表彰。鞍山实有评选推荐先进单位数额42个,具体指标如下: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县(含县级市、郊区)1个,文明乡镇1个,文明村7个,文明机关标兵1个,文明机关10个,文明单位标兵1个,文明单位12个,文明学校5个,文明企业4个。
另外,全省将评选文明城区标兵1个,文明城区7个,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标兵县(含县级市、郊区)1个,文明乡镇标兵2个,文明村标兵9个,文明行业7个,文明学校标兵6个,文明企业标兵5个。上述项目指标不到市,由各市文明委根据情况,向省文明委推荐申报。
(二)、市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
本届评选市级各类先进集体6类20项、个人100名,具体评选表彰数量如下:
1、创建文明社区工作
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先进区2个,文明街道标兵5个,文明社区标兵10个,文明街道20个,文明社区60个。
2、创建文明村镇工作
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县(市、区)1个,文明镇标兵5个,文明村标兵10个,文明镇(乡)20个,文明村50个。
3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
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10个,文明单位标兵10个,文明单位350个(含文明机关、文明行业、文明企业、文明医院、文明学校、文明派出所)。
4、“三个一”文明创建工作
“三个一”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县(市、区)2个,先进乡镇10个,先进村20个。
5、城乡共建(村企共建)先进单位20个。
6、军(警)民共建先进单位10对。
7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100名。
二、评选标准
1、创建工作先进城区、县(市、区):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,积极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;组织领导坚强有力,创建工作机制健全;思想教育细致深入,扎实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;创建活动蓬勃开展,人民群众广泛参与,“迎奥运、讲文明、树新风”活动成效显著;党政机关廉洁高效;社会风气健康向上;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;社会事业全面进步;社会治安良好,社会秩序井然;基础设施较为完善,生活环境优良;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。
2、文明街道(社区):全面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;工作队伍团结进取,工作机制健全有效;创建活动蓬勃开展;社区居民广泛参与;道德建设扎实有效,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内容具体;“迎奥运、讲文明、树新风”活动普遍开展;社区风尚文明健康;社区管理规范有序;社区秩序优良安定;社区环境整洁优美;邻里和谐友爱互助。
3、文明村镇: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;领导班子坚强有力;思想道德风尚良好;创建工作扎实有效;社会服务优质规范;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;社会治安秩序安定;环境面貌整洁优美;基层民主健全有效;农村经济发展壮大。
4、文明单位(行业): 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;组织领导有力,创建工作扎实;思想教育细致深入,扎实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; “迎奥运、讲文明、树新风”活动普遍开展;学习风气浓厚,文体卫生先进;加强民主管理,严格遵纪守法;内外环境优美,环保工作达标;业务水平领先,工作业绩显著。
二、评选程序和办法
1、凡申报省、市级各类先进单位的,需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,再由主管部门将申报名单(排出名次)报送市文明办。各级党政机关及群团组织可根据自身情况,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参评文明机关。独立核算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,可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。
2、市级先进单位的评选,由各县(市)、区文明委和行业党委(党组)按分配指标等额推荐;省级先进单位由各县(市)、区文明委和行业党委(党组)根据本地区、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,向市文明办推荐。经市文明办考核后,由市文明委审定,报省文明委审批。行业推荐的市级文明单位要征求所在街道党工委的意见。县(市)、区推荐的市级文明单位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3、省、市级各类标兵原则上要在连续两届以上获得省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产生。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要在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。
4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评选,原则上每个地区、部门推选1名,工作辐射面大、地区(部门)创建成果显著的,可推选2名。被推选人员需专(兼)职(实职正局级不参加评选)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两年以上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组)负责考核推荐,经市文明办对其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业绩进行考察后,报市文明委审批。
5、各地区、各行业推荐的各类省、市级文明单位,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,确定2006—2007年度省、市级文明单位(标兵)和先进工作者推荐预选名单,报请省、市文明委审定。市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。
6、各类省级文明单位在上报省文明委审批之前;各类市级文明单位在市文明委审批之后要在市级媒体公示,广泛征求意见,接受社会监督。
7、2005年度获中央文明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,不再参与省、市级各类文明单位推荐评比。
8、本次评选表彰的省、市级各类文明单位实行届别制管理。
三、推荐申报工作有关要求
1、报送时间:各地区、各部门于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考核、推荐和申报工作。逾期不与受理。
2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评省、市级各类文明单位:
①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,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;
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;
③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;出现黄、赌、毒、封建迷信等问题,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;
④出现计划外生育的;
⑤申报时隐瞒事实,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。
3、各地区、各单位要广泛发动,积极动员基层单位开展申报工作,切实把工作业绩突出、创建成效显著的单位推荐上来。
4、请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,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(含电子版),报送市文明办(市委136房间)。
联系电话:5558841、5546503、5561066
附件:1、鞍山市文明机关评选标准
2、鞍山市文明企业评选标准
3、鞍山市文明医院评选标准
4、鞍山市文明学校评选标准
5、鞍山市文明派出所评选标准
6、“三个一”文明创建工作评选标准
7、城乡共建先进单位评选标准
8、军(警)民共建先进单位评选标准
9、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
10、市级先进单位、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数额分配表
11、鞍山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表
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
2007年11月29日
主题词:评选 文明单位 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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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:市文明委主任、副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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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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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印200份
鞍山市文明机关评选标准(试行)